没签合同是否适用最低工资?
我一朋友最近入职一家企业,当时说好工资到手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6个月试用合格之后就签合同并加工资。但现在儿子上班已经3个多月了,有时还要加班加点,但不管是否加班,每月到手工资都是固定的最低工资。社保也不缴纳,也说要等试用合格之后才开始缴纳。另外有次请几天病假,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一千出头,也不知道是怎样算出来的。朋友问企业人事,答复试用阶段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一切等签合同后再说。请问有这样的说法吗?
首先明确,这样的用工是违法的。现在企业不建立劳动关系,到时候说不定会找一个理由将你朋友一脚踢开,特别是万一发生工伤、疾病等,往往会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所以你们应赶紧搜集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里我将相关规定向你做一介绍。
第一,试用期不能单独设置。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单独和你朋友约定所谓试用期是违法的。你朋友现在已经跟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切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加班费不得包含在最低工资内。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及其他劳动者,不以是否签订合同为前提。最低工资由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工资性收入剔除下列项目后构成: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所得的工资报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不列入最低工资的其他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得列入最低工资。值得指出的是,疾病工资也有托底标准,根据本市规定:一,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三,缴纳社保是强制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若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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